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第4.4.6條,對救生艇推進裝置有如下具體要求:
1、每艘救生艇應由壓燃式發動機驅動。任何救生艇概不得使用閃點為43℃或43℃以下(閉杯試驗)燃油為燃料的發動機。
2、發動機應設有手啟動系統,或設有使用兩個獨立的可再次補充的動力啟動系統。還應配備任何必要的啟動輔助設施。發動機啟動系統和輔助啟動設施應在-15℃的環境溫度下,啟動操作程序開始后2分鐘內啟動發動機,除非主管機關考慮到配備救生艇的船舶所經常從事的特殊航線,認為另一種環境溫度較為適宜者外。發動機的罩殼、橫座板或其他障礙物均不得妨礙啟動裝置。
3、發動機應能在救生艇體尚未入水情況下冷啟動后運轉不少于5分鐘。
4、當救生艇浸水到曲軸中心線處時,發動機應仍能運轉。
5、螺旋槳軸系的布置應可使螺旋槳從發動機脫開。應設有救生艇推進的正車和倒車裝置。
6、廢氣管的布置應防止水進入處在正常運轉狀態的發動機。
7、所有救生艇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在水中人員的安全和漂浮物損壞推進系統的可能性。
8、當載足全部乘員和屬具,并且發動機驅動的所有輔助裝置均運轉時,救生艇在平靜水中前進速度應至少為6kn,當拖帶1只載足全部乘員與屬具的船上所載的大型救生筏(注:在網上可下載的2013和2016綜合文本,此處錯寫成救生艇)或其相等負載時,救生艇在平靜水中前進的速度應至少為2kn。應配備適用于船舶營運航區預期溫度范圍內的燃料,而且應足夠供滿載的救生艇以6kn的速度運轉不少于24小時。
9、救生艇發動機、傳動裝置和發動機的附件,應采取阻燃罩殼或提供其他類似保護的適當裝置加以圍蔽。這些裝置尚應保護人員不至意外地接觸到發熱和轉動的部件,并保護發動機免于暴露在風雨和海浪中。應裝設減低發動機噪聲的適宜裝置以便能夠聽到叫喊聲。啟動電池應設有電池底部和各側面圍繞形成水密圍蔽的箱子。電池箱應有緊密的并裝有必要通氣孔的頂蓋。
10、救生艇發動機和附件的設計,應限制電磁波的輻射,使發動機運轉時不致干擾在救生艇內使用的無線電救生設備的操作。
11、所有啟動發動機、無線電和探照燈用的電池都應配備有再充電的設備。無線電用的電池不得用作啟動發動機的動力。應備有用船舶供電電源給救生艇電池再充電的設施,電源電壓不超過50V,并可在救生艇登乘位置脫開,或采用太陽能電池充電器。
12、應備有啟動和操作發動機的防水須知,并張貼在發動機起動控制器附近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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